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3]26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8
实施时间: 2003-12-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0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现就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吉财法〔2003〕66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按下列原则掌握:
  (一)“通知”中所说的“从事销售货物个体工商业户”,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以下简称个体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