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3]240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4
实施时间: 2003-12-24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1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按照中央的税收政策规定和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了新农业税政策,并已在我市农村税费改革中贯彻执行。以下文件不再适用,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农业税政策
  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京财农[1996]466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农[1998]1049号)
  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