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机动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宁价费发[2007]14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8-6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86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自治区国税局,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二手车销售发票价格的函》(宁国税函[2007]62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开具发票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版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我区机动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各市、县(区)国税局对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标准为:
  1、使用计算......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