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4]25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
实施时间: 2004-12-1
失效时间: 2011-1-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59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专项拨款及所购资产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从各级财政、科委、环保等部门取得的拆迁补偿费、科研开发经费、创新基金、治理污染费等,用于重建、开发和治理后没有结余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结余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使用上述拨款购置固定资产的,其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二、关于个人买车、企业使用,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签定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按租赁合同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11-1-13
  实施时间: 20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