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3]26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8
实施时间: 2003-12-8
失效时间: 2011-1-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9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针对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一些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出国(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发放的出国补贴,在税前不得扣除。
  二、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部门拨付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治污费、拆迁补偿款等,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项目完成后,只就其结余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三、执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如果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享受减税优惠,则计算“新增税款”的基数为享受减税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11-1-13
  实施时间: 20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