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9]5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3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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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的认定问题
  纳税人承受平房住宅可视同承受普通住房。涉及相关税收,按普通住房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二、关于房地产交易“上手税”的问题
  对于存量房地产交易,在房地产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时,征收机关要严格审核转让方在当初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是否足额缴纳了契税,是否足额缴纳了在本次交易中所涉及的其它各税、费,查验相关缴税凭证或证明材料。对转让方未足额缴纳各税的,征收机关应要求转让方补缴税款。
  对房地产承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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