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3]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2
实施时间: 2003-8-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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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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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