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罚没卷烟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3]7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6
实施时间: 2003-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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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本市罚没卷烟收入征收增值税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各区县烟草专卖局委托本区县烟草公司变卖罚没卷烟取得的收入,凡全额上缴财政的不征增值税。
  二、对各区县烟草公司及其所属门市部,接受烟草专卖局委托销售的罚没卷烟,应按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全额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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