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采集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26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4
实施时间: 2003-10-14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海关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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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及《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10月份)起,纳税人凡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须在上月纳税申报期结束次日至该月月底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海关完税凭证(第一、五联)原件。非深圳海关填发的海关完税凭证(以下简称非深圳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递交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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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