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06]1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2-23
实施时间: 2006-3-1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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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和省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过程中有关服务性收费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运用价格杠杆,扶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价格主管部门的应尽职责。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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