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全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费字[1993]16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3-7-15
实施时间: 1993-7-15
失效时间: 2007-2-15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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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发展我区注册会计师事业,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经济监督的质量,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财政部《加快发展会计咨询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要点(草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我们在原统一收费标准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制定《全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现随文附发,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原收费标准废止,并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向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更正手续。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
  附:广西全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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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号:桂价费[2007]51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7-2-9
实施时间:200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