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10]2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5
实施时间: 2010-1-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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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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