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1994]14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4-5-16
实施时间: 1994-7-1
失效时间: 1999-1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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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参考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并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自收自支中介机构的现状,我们在原统一收费标准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并制定了《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暂行办法》,现随文附发,请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执行。凡按《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执行的审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请省会计师事务所、省审计师事务所接本通知后,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新印制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按《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执业的审计师事务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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