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1]2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7-3
实施时间: 2001-7-3
失效时间: 2002-7-3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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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文件精神,将会计师事务所改为经营性收费的中介服务机构,本着促进经济发展、健全收费管理体制,维护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经研究并参照国内其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办法收费,具体标准按附表执行。鉴定经济案件证据及单项查帐按司法部门认定的案件金额的2%收费、最低收费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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