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3]1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8-7
实施时间: 2003-8-7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637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促进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局下发的《关于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1]23号)已试行两年,各方反映良好,起到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更好地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现将重新修订调整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办法收费,具体标准按附表执行。
  (一)鉴定经济案件证据及单项查帐按司法部门认定的案件金额的5%收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二)对亏损的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乡镇......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省价收[2012]5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1-9
实施时间: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