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01]34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11-8
实施时间: 2001-1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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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按照省清整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物价局五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即鲁价办发3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进行价格鉴证时,要按省财政厅鲁财综62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涉及刑事案件的价格鉴证费用,要按照上述五部门的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二、根据省财政厅鲁财综62号函复第六条规定,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山东省价格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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