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和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4]21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0
实施时间: 2004-8-1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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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务代理管理,严肃税收工作纪律,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根据各地前段反映出来的问题,省局决定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员彻底脱钩。各级在职国税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税务代理机构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在职人员自愿申请从事税务代理的,经批准按规定办理离、退、辞手续后,才能从事税务代理工作。
  二、规范行政职能。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不得利用行政职能强行指定税务代理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将税收征管职能赋予税务代理机构,不得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从事税款征收工作;国税人员不得替税务代理机构征收税务代理费或从事其他税务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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