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5]7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31
实施时间: 2005-3-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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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5]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做出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统一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税务行政收费公示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已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收费标准进行了核定,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认真执行。
  二、各地不论是新印制的发票还是原印制未收取工本费库存的发票,都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执行,按原规定已收取的工本费不补不退。
  三、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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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doc    
附件2:湖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