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猪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4]34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3
实施时间: 2005-1-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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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省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41号)和国家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现对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增值税政策重申如下:
  一、从事生猪(含鲜肉、下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生猪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其所购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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