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29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5
实施时间: 2003-1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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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财税[2003]222号通知第五条规定应备案的业务,出口企业应填写《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附表一)并于2003年11月14日前持出口合同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一同交到主管退税部门,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后将出口合同副本退还出口企业,将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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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企业用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