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工发[2003]3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总工会
发文时间: 2003-9-22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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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各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现将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第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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