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28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4
实施时间: 2003-9-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39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经营店,可由总机构申请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84号),申请统一申报分别缴纳增值税。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