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3]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5
实施时间: 2003-9-25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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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纳税人使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称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就海关完税凭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10月份)起,纳税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填写新的《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
  二、自200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10月份)起,纳税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须在纳税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以下资料:
  一)海关完税凭证(第一、五联)原件。非深圳海关填发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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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