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3]134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0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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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0.5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为3元。
  二○○三年九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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