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8]4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8-3-14
实施时间: 200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银行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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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各市(区)支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政策性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市商业银行,农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全市统一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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