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24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1
实施时间: 2003-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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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纸质认证、网上认证,以及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认证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一式两份,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上加盖“╳╳局认证专用章”印章,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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