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7]47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3-5
实施时间: 2007-3-1
失效时间: 2010-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民航函〔2006〕689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0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民航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7年3月1日起,民航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调整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