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办理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手续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采监字[2009]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20
实施时间: 2009-3-2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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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将对到期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办理资格延续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依法取得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乙级)的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浙江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代理机构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时,须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详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章程或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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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