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价[收]字[1996]2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6-7-16
实施时间: 1996-8-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9498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中介活动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针对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相应制定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标准。计件收资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具体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附后。
  二、计时收费标准
  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
  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
  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
  会计师每人每小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计件收费标准表.txt    
修正: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通知(京价[收]字[2001]335号)对本文做了较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