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武汉市江夏区吉港水泥有限公司等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发改环资[2006]109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2
实施时间: 2007-10-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15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和《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对各市、州初审上报的企业(项目)进行了审查,认定武汉市江夏区吉港水泥有限公司等89家企业(项目)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附后)。
  被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认定的工艺和标准组织生产,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各级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各项政策,加强监督和管理,帮助企业解决资源综合利用中遇到的问题,不断......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