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摩托车经销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6]17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3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74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摩托车经销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省局制定了《湖北省摩托车经销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摩托车经销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境内所有从事摩托车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摩托车经销商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分店,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摩托车购、销、存月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