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6]25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0
实施时间: 2006-11-2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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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请示》(潜国税发[2006]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到异地开展业务,你局请示中反映的情况带有普遍性,拟采取的措施意见符合《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鄂国税函[2006]180号)的规定,对当前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的管理有一定借鉴作用。
  一、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必须实行备案申请制。必须持
  鄂国税函[2006]180号文明确的《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证明单》、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复印件、从事业务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及复印件,到异地国税局征管部门进行申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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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申请备案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