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23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4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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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低于5%的企业、单位,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的5%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进行调整,重新计算年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重新计算后的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按5%计提的固定资产残值-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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