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审核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3]32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2
实施时间: 2003-8-12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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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业务处室、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已于近日下发2003年度的商品代码库,为认真贯彻“免、抵、退”税政策,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的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免、抵、退”税生产企业2003年1-6月的“免、抵、退”税电子汇总申报,应在9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关纸质资料。从2003年7月份开始,生产企业须按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在2004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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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