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22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2
实施时间: 2003-8-22
法规类型: 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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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贯彻执行,经市局研究,现将市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9]097号)的有关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增设“转出未交查补税款”专栏,该“转出未交查补税款”专栏,用于核算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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