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27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
实施时间: 2003-8-1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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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就收购发票发售对象、发售领购、使用范围、填用要求、审核检查、抵扣规定和违章处理等事项重新规定如下:
  一、发售对象
  收购发票的发售对象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从事收购农产品或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发售领购
  收购发票发售或领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交旧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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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