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19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31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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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3年8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每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量在50份以上的,均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指区、县国家税务局,下同)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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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