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辖市城区国税局机构调整金税工程业务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3]32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0
实施时间: 2003-7-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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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省机构调整后金税工程能畅通运行,现将《河南省辖市城区国税局机构调整金税工程业务处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构调整的当月及次月,为避免出现数据混乱,需移交企业的金税工程数据采集、上传与下发数据的接收工作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新设城区局的稽核系统从机构调整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运行(例:若机构调整的月份为7月份,新设局的稽核系统应从9月份开始运行)。
  各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南省辖市城区国税局机构调整金税工程业务处理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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