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03]29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7
实施时间: 2003-7-17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49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规范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买卖、继承、赠与等行为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上市公司按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按照2‰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