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3]19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31
实施时间: 2003-7-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34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方法编排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对重点企业管理分局、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单位由省局统一赋码,各地不得擅自赋码。全省行政区域码的编制由省局同有关部门商定后另文规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