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3]10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9
实施时间: 2003-7-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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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为促进各地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工作,提高“一窗式”管理的运行效率,各级要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特别是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较多的纳税人,鼓励他们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专用发票认证,但使用这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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