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3]73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时间: 2003-6-24
实施时间: 2003-6-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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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我市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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