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8]3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7
实施时间: 2008-3-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6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考虑到深圳的税源分布、征管现状,从明确岗位职责、优化管理流程、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市局决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的认定、申报、核销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宝安、龙岗两区由区局下属各基层分局负责),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原则上对于小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