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7]17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4
实施时间: 2007-1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57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