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21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7
实施时间: 2003-6-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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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部分市县请示,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和发售发票。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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