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4]26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2
实施时间: 2004-10-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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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和涉农税收政策文件下发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十分重视,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较好贯彻落实。为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各地反映较多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和个人,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城市、县乡农贸市场内按有关规定未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以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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