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部关于保单续转管理的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文时间: 1994-3-1
实施时间: 1994-3-1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7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部关于保单续转管理的规定1994年3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西藏除外):
  为提高承保质量,加强保单管理,总公司决定自1994年3月1日起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发生效的保单进行评审,以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考核费率与各承保条件是否适当。不适当者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