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桂地税函[2003]30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9
实施时间: 2003-6-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7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
  贵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计税有关问题的函》(工银桂函[2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0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