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5]3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9
实施时间: 2005-12-2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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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是指出口企业在退(免)税单证申报后的15天内。
  二、关于《通知》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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