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5]3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2
实施时间: 2005-11-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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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现将有关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对视同自产货物应按有关规定从严管理,负责核实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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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doc